安徽滁州市来安县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30岁的张某身亡。该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后,2025年3月以来,办理该事故的民警被处分,两名司法鉴定人也被行政处罚。
事发当晚,刘某骑二轮电动车载着女儿张某,沿无名路行至裕安东路,准备穿过裕安东路左拐。快到道路中间时,路对面驶来一辆货车。刘某见无法通过,折返行驶到路边时,被李某驾驶的拖车以63km/h~67km/h的速度撞上。
此前错误认定刘某"左转驶入逆行车道"等事实,2024年7月,来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仍负同等责任,李某由"次要责任"变为"同等责任",货车驾驶员支某仍负次要责任,死者张某无责任。
2025年3月,因该案办理涉及的问题,来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来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一名中队长、一名民警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25年4月,两名司法鉴定人因对拖车安全性能(制动)进行检验鉴定时未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验,被铜陵市司法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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