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源科技原董事长一审获刑13年 受贿五千余万

2025年5月1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海瑜受贿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海瑜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赃物及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上海能源科技原董事长一审获刑13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4年期间,李海瑜利用担任国家电投集团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董事长以及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请托,在承接工程、合资合作、资金结算、员工招录、人事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33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海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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