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每月发放当月绩效工资的70%,剩余30%部分在年底作为年终奖发放。如果员工中途离职,将不再发放当年的年终奖。近日,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认为单位拖欠工资导致员工离职的情况下,仍应补发年终绩效。
徐先生于2021年五一假期后入职被告公司,2022年11月29日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当年9月、10月的基本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职期间,他的基本工资为6000元,并有浮动绩效,绩效工资数额根据当月负责片区的营业额确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他的绩效工资存在差额,他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30%部分。
公司承认确实有绩效工资30%未予发放,但辩称这是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即员工月绩效的30%作为年终奖于年底发放,若中途离职则不再发放年终奖。因此,公司认为不应再支付徐先生的绩效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先生因公司拖欠劳动报酬而提出离职,并非个人原因离职,因此他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的绩效工资差额是合理的,法院予以支持。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介绍,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现实中,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或保持员工稳定,规定部分工资或年终奖在每年年底发放,如员工提前离职就不再发放。然而,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等原因被迫离职,或者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或年终奖折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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