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插队致公交急刹 乘客流产 事故引发索赔争议

在上海下班高峰期间,42岁的李女士乘坐公交车时遭遇了意外。由于张女士驾驶的小轿车违规插队,导致公交车紧急刹车,李女士因此摔伤头部。交警认定张女士全责。

事故发生后,李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六周,但由于已经接受了CT检查并服用了药物,不得不进行人工流产。此外,事故还导致她因对冲伤而丧失嗅觉。

随后,李女士将公交公司和小轿车司机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5126.07元、交通费562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900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但两名被告均不认可人工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医院诊断书确定的怀孕周数以及李女士接受CT平扫等事实,被告应当承担上述医疗费用。关于李女士提出的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考虑到她的伤情,酌定为3500元,认为流产和嗅觉障碍未达到高额赔偿标准。

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精神赔偿并不以伤残等级为前提,而是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及本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相关。一审法院根据李女士的伤情酌定精神抚慰金为3500元是合理的,没有明显不当之处。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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