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拒绝垫付差旅费不出差被开除 企业转嫁成本引争议

身在职场,公司要求员工出差本无可厚非,但如果需要自掏腰包垫付大额差旅费,大家会怎么选?江苏南京一公司员工因不愿垫付大额差旅费而选择不出差,结果公司以此行为构成旷工为由将其开除。

2021年8月,小王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可根据公司需要调整。2024年8月19日,公司安排小王前往新疆乌鲁木齐出差一个月,差旅费预估超过2万元。这笔大额支出让他犯难,小王多次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希望公司预支差旅费。然而,公司均以"无制度规定"为由拒绝了他的预支请求。

在预支申请屡次被拒的情况下,小王未能按照要求前往乌鲁木齐出差,但他坚持在原工作地点正常打卡出勤。同年9月6日,公司以他"违反规章制度、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其2024年8月的提成佣金1543元。小王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3009.52元,以及被拖欠的提成佣金。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出差是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而产生的,相关差旅费用本质上是用人单位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对此并无先行垫付的法定义务,尤其当预估费用巨大时,用人单位更应主动预见并妥善安排,避免给员工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旷工"的核心要素是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不提供劳动。本案中,公司安排小王去乌鲁木齐出差一个月,这属于临时性的工作任务指派,并非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变更。小王虽未前往出差地点,但始终坚持在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打卡出勤,表明其主观上并无拒绝工作、逃避劳动的意思,客观上仍在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劳动义务。因此,小王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旷工,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及被拖欠的提成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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