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房主隐瞒凶宅被判返还购房款 欺诈行为受惩

前房主隐瞒凶宅被判返还购房款!9月7日,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凶宅"买卖纠纷典型案例。市民陈先生在购买房屋两年后,意外得知该房屋内曾发生前房主母亲自缢身亡的事件,遂起诉要求撤销合同。法院审理认定卖方王女士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构成欺诈,判决撤销相关合同,并要求王女士返还55万元房款及中介费、税款,并代偿剩余银行贷款,为同类纠纷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司法参照。

2021年10月,陈先生通过房产交易平台与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55万元价格购买了其位于鄂州城区的一套住宅。合同中特别约定"买方已知悉房屋产权及居住情况,卖方及营销中心无隐瞒"。陈先生随后办理了贷款并完成房屋过户,正式入住。

2023年8月,陈先生在与邻居闲聊时偶然得知,2020年王女士的母亲曾在该房屋内自缢身亡,这一信息此前王女士从未提及。陈先生认为自己受到欺骗,房屋因涉及非正常死亡事件,已构成一般公众认知中的"凶宅",不仅影响居住心理,也导致房屋价值贬损。多次与王女士协商无果后,陈先生于2024年向鄂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要求王女士返还全部购房款、中介费、税款,并代为偿还剩余银行贷款。

庭审中,王女士辩称房屋质量无任何瑕疵,且合同已明确"无隐瞒",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她还提出,"凶宅"仅是民间说法,并非法律概念,不应作为合同撤销的依据。

鄂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内发生的自缢身亡事件符合一般社会公众对"凶宅"的认知标准,该信息虽不影响房屋实际使用功能,但会对购房者心理产生重大影响,直接关系交易意愿和房屋价值,属于房屋买卖中的关键信息,出卖人负有主动告知义务。王女士作为房屋原所有权人,亲历家人在房屋内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却在签约时未如实告知,反而在合同中作出"无隐瞒"的承诺,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王女士的行为已构成欺诈,陈先生有权主张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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