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时,李某甲会将品相不好的牛百叶、毛肚等制品使用甲醛泡制。经营期间至少销售了含有甲醛的牛百叶、毛肚、鸭肠、心管等肉制品3500斤左右。
11月20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甲和朱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自2020年起,李某甲在经营东营市东营区某摊位期间,在销售生牛百叶、生毛肚、生鸭肠等肉制品过程中,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工业用甲醛以保鲜。朱某明知丈夫李某甲在上述肉制品中加入甲醛泡发,仍协助售卖。经检测,侦查机关扣押的存放在冷库内的生毛肚、生鸭肠、生牛心管、生喉管等制品中均含有甲醛。
李某甲供述称,他与妻子朱某从2020年开始从事牛百叶、毛肚等肉制品经营销售,半年后开始自己泡制并销售。一般用食用片碱进行泡发,夏天时则使用甲醛泡制。甲醛可以使毛肚等产品品相变好且不易变质。其经营期间至少销售了含有甲醛的牛百叶、毛肚、鸭肠、心管等肉制品约3500斤。
庭审中,李某甲和朱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字具结。
法院还查明,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于2024年9月13日在工作中发现该案线索,同年9月24日立案侦查。10月9日,李某甲和朱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相应犯罪事实。两人各自向法院提供了罚金担保,分别为8万元和2万元。
法院认为,李某甲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朱某明知李某甲的行为仍协助售卖,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为共同犯罪,李某甲为主要罪行实施者,作用较大,为主犯;朱某为辅助行为实施者,作用较小,为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综合相关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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