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个人偷税将变难 税收征管加强

今年起,增值税法和增值税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新规定明确,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时,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这意味着,付钱的单位需要替个人代扣代缴增值税,这可能减少一些个人偷税的情形。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表示,以前个人需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来缴纳增值税,但实际操作中,部分个人并未缴税,支付价款的单位也没有代扣代缴义务。随着新条例的实施,自然人的增值税征管有了创新,引入了"支付方代扣代缴义务"。例如,专家教授给高校或企业授课,未来这些单位不仅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所谓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纳税人收入中扣留并解缴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在很多企事业单位职工熟悉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中已经广泛应用。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田志伟指出,以前自然人提供劳务如果满足了增值税纳税条件,通常由个人找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这种做法成本高,因为自然人不熟悉开票流程,且税额一般较小。现在,支付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大幅减少了自然人的开票成本,并减少了因自然人不配合导致购买方拿不到发票的情况。然而,实践中也需警惕非法分子借用他人身份乱开票、冲抵企业所得税的行为。

为了支持个人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相关法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此外,自然人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适用3%征收率,2023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明确,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发表评论

0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