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名14岁男孩小孙因文身遭遇异样眼光,不敢上学。他在新吴区某文身店先后两次花费950元进行文身,店内人员既未询问其年龄也未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小孙家长得知此事后报警,并带小孙去医院进行激光清洗,花费1703.65元。医生表示后续还需要多次清洗,过程会十分痛苦。

小孙及其家长与文身店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文身店返还服务费、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礼道歉。新吴检察院支持起诉。法院审理认为,文身对身体有侵入伤害且复原难度大,同时会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和职业选择产生影响。小孙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父母同意与文身店达成口头合同,事后其父母拒绝追认,因此双方之间的文身合同无效,文身店应退还已收取的文身费用950元。
根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店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即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应承担70%赔偿责任。小孙父母未尽到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致使小孙前往文身店文身,需自行承担30%赔偿责任。最终,文身店需赔偿小孙医疗费损失1192.5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后续清洗文身的医疗费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法院考虑到进一步扩大小孙文身事实的传播可能对其未来发展不利,故未支持在市级报刊上赔礼道歉的诉求。
0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