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因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闭眼小憩3分钟被辞退,法院认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案件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被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写入工作报告。
2021年3月,余某入职一家零售公司担任店长,负责管理该公司位于某商场的门店。2024年9月26日,公司以余某工作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包括:2024年9月某日晚,店内尚有顾客时,余某在柜台闭眼休息,被商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投诉;2024年8月某日,余某管理的门店在营业时间短暂关门,违反商场管理制度,导致公司严重损失。
余某解释称,2024年9月某日被投诉一事确实存在,但当天他从早上9:30开始上班至晚上10:30下班,所有工作均由其一人完成。晚上8时许,他已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出现生理性疲惫,只是坐在凳子上歇了一会,并未睡着。至于2024年8月某日闭店一事,是因为店内仅有一名店员,他在上厕所期间短暂关门。
余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工资差额、住房补贴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委支持了余某的诉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南沙法院审理认为,余某当日连续工作超8小时,公司未安排人员顶岗和换班,未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益。余某在疲惫时闭眼,短暂休息是正常生理现象。公司提供的视频不足以证明余某处于长时间睡眠状态,也未能显示影响门店正常的销售工作和造成经济损失。此外,短暂闭店是因上厕所,符合人之常情,并非无故关店。因此,余某不构成过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南沙法院判决公司向余某一次性支付工资差额217.2元、住房补贴3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572.24元,并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谭海云认为,本案中余某的行为并非严重过错,且公司无证据证明具体损失已达严重程度。公司在未对余某作出警告或其他处分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赔偿金。法官认为,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应体现人文关怀,在劳动者因单位安排导致连续超时工作的情形下,短暂的生理性休息不构成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应科学安排工作与休息时间,避免劳动者陷入过度疲劳。
0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