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女士在约定报到的当天凌晨收到公司单方面通知,取消了她的入职。因此,她将公司告上法庭。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判决公司向倪女士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2025年7月,倪女士收到了嘉兴某景贸易有限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受聘为业务部经理,双方约定于7月14日上午8点报到。然而,在报到当日凌晨2点,公司老总通过微信告知倪女士暂时不要来上班。这一突如其来的消息让倪女士非常焦急,因为次日便是社保、医保申报截止日,她面临着社保断档的风险。
倪女士多次联系公司询问原因,但只得到了"公司综合考量"的模糊回答。随后她提起劳动仲裁,但由于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仲裁请求未被受理。无奈之下,倪女士向秀洲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由法官陈道雨承办。经过梳理,他发现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倪女士也未实际提供劳动,因此劳动关系依法并未成立。若简单定性为劳动纠纷,倪女士的权益可能难以保障。陈道雨认为,在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企业处于优势地位,更应审慎履责、恪守承诺。
本案中,公司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已与倪女士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一致,倪女士有理由相信公司会履行承诺。而公司在报到当日临时反悔,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应当对倪女士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确定责任后,赔偿金额的核算成为关键。陈道雨综合考虑倪女士此前的收入水平、重新求职的合理周期、岗位薪资标准及公司过错程度,经反复核算,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道雨提醒,劳动合同缔约双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企业发出录用通知后应恪守承诺,如确需撤销,应提前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并依法担责;劳动者若遇到类似情况,应注意留存录用通知、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0 评论